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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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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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


规划函〔2007〕5号

 

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1月5日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届满的机构进行换证评审,对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满一年的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详见换证和监督评审计划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申请期限。2007年5月资质有效期届满的19个甲级机构,需要延续的,最迟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2008年1月5日前资质有效期届满的2个甲级机构和26个乙级机构最迟在2007年7月5日之前按资质批准权限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

  资质认定申请书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安监总规划[2007]28号)格式填写。

  二、换证评审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中的全部要素和申请的全部业务范围进行评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确定的标准和检验项目,在资质认定申请书中“限制范围和说明”栏注明“XX项目不能检”、“XX项目分包”、“XX项目租用设备”等限制范围情况。

  三、监督评审主要针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中的下列要素进行: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不符合工作的控制、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仪器设备、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结果报告。此外,还要核查其主要检验业务的技术能力维持情况,查证上次评审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其工作行为的规范性及资质证书的使用情况(检验业务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签字人是否在授权领域内签字等)。

  增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合并进行,但必须在监督评审前2个月提出增项申请。

  四、换证和监督评审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的规定,由所涉及的资质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换证和监督评审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评审专家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除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规定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外,还应以书面和电子版向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提供一份综合情况报告。

  五、评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纪律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严禁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六、对监督评审确认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资质管理机关将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联系人:李双会

      电  话:010-64812560  

附件:2007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换证和定期监督评审计划表

 

二00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