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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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结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安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指进入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各类人员。分为以下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作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培养,人事档案转入我院,并在我院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在职博士后:经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在职在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院与联培单位联合培养的全职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引进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四)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以下简称“境外博士后”):具有外国国籍或来自港澳台地区,全职在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人事司的指导。为了加强工作站的组织管理,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
  第四条  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以及科研、人力、财务、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工作站及博士后管理重大问题,审定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博管办是主管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设在院科研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及服务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站评估考核及年度报告等编制工作。
  (二)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和决策博士后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博士后工作经费、科研项目、服务保障等相关待遇。
  (四)增选、解聘博士后合作导师。
  (五)根据院发展需要,征集、拟定和发布博士后招收计划。
  (六)组织实施博士后进站面试、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七)组织申报博新计划、各类博士后基金以及因公出国(境)等项目。
  (八)为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在项目申报与研究、实验室建设与开展科学实验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在站培养和科研合作,积极鼓励博士后开展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研究,对博士后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构建和谐指导合作关系。
  (一)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向博管办提出拟招收博士后申请,博管办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可招收博士后: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带领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联培单位合作导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具有丰富科技成果。
  4.能提出合适的选题并有足额供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科研经费。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合作导师主要职责
  1.负责对进站博士后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等提出具体接收意见。
  2.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负责与其共同拟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主要科研项目的实施方案与预期目标,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依托部门(或项目组)及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书。
  3.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督促并指导博士后完成研究工作开题报告。
  4.博士后进站1年后,督促博士后进行中期科研工作汇报,接受中期考核。
  5.督促博士后在出站前3个月,提交研究报告及出站申请材料,完成阅审和指导修改。
  6.遵守协议书和院内相关规定,关心博士后的生活、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博管办反映博士后遇到的问题,指导和帮助博士后高质量完成预期研究任务,确保按时出站。
  (三)合作导师待遇
  1.科研资源优先配置。
  2.博士后指导费1500元/月,由博管办按月或季度发放。
  (四)具有以下情况的合作导师暂停招收博士后:
  1.距退休不足2年的人员。
  2.博士后每有1人超过4年办理出站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暂停1年,因重大科技项目需要,经博管办批准延期的除外。
  (五)违法违纪,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师德师风问题,不再适合担任合作导师的,停止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依托部门和项目组主要职责
  (一)为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提供科研条件及配套经费。
  (二)根据安全科技发展需要和科研工作开展情况,依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交博士后招收需求。
  (三)建立以研究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组建科研团队,支持博士后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四)根据中国安科院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  申请做博士后,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院发展需要,紧缺人才或特殊专业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近3年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行业协会一等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三)近3年发表过“三类高质量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的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进站申请人根据博管办发布的招收计划,可直接联系合作导师,或向招收部门(项目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进站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项目经验、科研成果等情况。
  (二)身份证、博士学位证书、或由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或《答辩决议书》等复印件,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交博管办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予以退站。
  (三)博士毕业论文、近3年代表性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也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博士毕业6个月内人员进站时可暂不提供,进站6个月内需将认证书交博管办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认证书人员按退站处理。
  第十条  进站审批程序
  (一)合作导师或招收部门(项目组)对拟招收博士后情况向博管办提出申请,说明申报博士后姓名、合作导师、依托部门(项目组)、拟开展研究计划等,并附博士后个人简历,报分管院领导、博管办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博管办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
  (三)博士后进站面试考核通过后,博管办向分管博士后工作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院长报告博士后面试情况,提出办理进站的建议。
  (四)批准进站后,博士后需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所在单位(学校)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思想政治情况表(附件1)至博管办,不合格者不予进站;进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至中国安科院,博管办审核后提交至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
  (五)全国博管办审批后,博士后通过系统下载《博士后人员登记备案表》提交至博管办,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由博管办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协助办理博士后入职手续工作函,博士后本人联系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及户口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学校)须在其被批准进站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邮寄中国安科院人力资源部阅档审查。博士后档案未到者,不能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未报到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进站前一周内向博管办说明情况并获批准。境外博士后应在来华前3个月内办妥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在持工作签证入境后30天内办妥在华居留许可事宜。
 

第四章  博士后待遇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境外博士后相关待遇
  (一)院提供薪资每年20万元(包括住房补贴),期限不超过4年;依托部门(项目组)或合作导师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元薪资。
  (二)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项目资助的,国家拨付的资助待遇与中国安科院待遇叠加享受。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全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执行,博士后个人缴纳的部分从其薪资中代扣代缴。院为境外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在申报各类项目、申请科研成果奖励、使用实验设备等方面与院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全职博士后可参加工会组织,享受会员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职博士后薪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参加科研项目的,由项目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劳务费。联合培养博士后人事关系不在院的,薪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与联培单位双方商定;联合培养博士后人事关系在院的,薪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联培单位与院按照协议共同承担,不低于全职博士后。
  第十五条  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标准为5000元/月。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纳入中国安科院日常管理,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前未进行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入站后可申请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工作和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同时开展,由博士后个人自愿申请,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满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以上资助的,同等条件下出站时优先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经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需与工作站、合作导师、依托部门(项目组)签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在站期间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附件2),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题目进行审核;接受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依托部门(项目组)同意并报博管办批准后,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出国(境)期间薪酬待遇原则上按50%发放,回国参加相关考核合格后,补齐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应每年申请各类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博管办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各类博士后资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自负其责;出站时未使用完毕的,按相关规定停止使用并统一收回。
  第二十四条  院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协助博士后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落临时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
 

第五章  博士后考核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的考核评价主要由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组成。考核中涉及的项目及成果均须是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中国安科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作者)所取得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且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以及不参加考核者解除协议,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是指由博管办对全职博士后、境外博士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参照中国安科院职工年度考核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博士后进行综合评价,与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开展。
  第二十七条  中期考核是指依据研究计划和相关协议,对进站1年以上博士后的科研进度、科研成果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综合评价(附件3)。
  第二十八条  出站考核是指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博士后工作期满时,依据与其签订的协议和开题报告,由博管办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协议书中签订的研究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附件4)、工作期满登记表(由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导出)等相关材料至博管办。
  (二)出站考核采取成果积分制,总分达到800分满足出站要求。成果积分标准见表1。
 

    
  注:表1中资助项目为主持,科技奖励、标准等第一完成单位为中国安科院,学术成果为除合作导师外的第一完成人,SCI论文依据汤森路透JCR分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达到出站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可提出申请,接收部门同意,经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办理留院手续。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在站期间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或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或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且成果总分≥1000分。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或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或国家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或国际合作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或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或香江学者计划,或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或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且成果总分≥1500分。
  3. 在安全应急领域有重大理论突破或形成重大创新成果,获得发明专利,重大理论被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采用,重大创新成果得到转让与许可,并获得100万元以上转让与许可收入,且成果总分≥1000分。
  4. 自主研发新产品,取得注册商标或相关认证资质证书,并直接在市场销售200万元以上,且成果总分≥1000分。
  以上成果积分均按相关协议中培养期内成果进行累计。提前参加期满考核的,等次分值要求不变;因故在站时间超过相关协议中培养期的,每增加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相应条件分值增加300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业绩突出,提前完成研究任务,达到出站要求的,经合作导师和依托部门同意并经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博管办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博士后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科院博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安科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进站博士后思想政治情况表
            2. 博士后研究开题报告
            3. 博士后研究中期考核报告
            4. 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