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的相关要求,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提供的补充材料为附表1和附表2及其客观证明材料。
现场评审组除按规定提交资质评审报告外,还应报送附表3和附表4。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资质申请和现场评审用附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