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2013年监督评审计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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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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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

2013年监督评审计划的函

规划函〔2012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监总规划〔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2013年监督评审计划》(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换证申请。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增项申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变更评审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的,须在定期监督评审2个月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结合年度监督评审计划统筹安排换证、增项、变更等事项,原则上不重复进行。

二、检测检验机构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要与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业务密切相关。不受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不大、非检测检验项目以及国务院已经明确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业务范围。

三、检测检验机构对所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中被检对象的项目/参数和依据标准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如果现场评审发现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中有2个及以上被检对象分别有3个及以上的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检验能力,本次评审作为“不符合”处理。

四、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时,须提供最近一年来涉及每个被检对象具体真实的检测检验报告目录(含被检对象名称、报告份数、典型报告编号及签发日期,不包括模拟、机构间比对等检测检验报告)。现场评审时,将重点对最近一年来涉及每个被检对象的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五、检测检验机构对每个专业领域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不得超过3人,机构要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顺序。

六、定期监督评审除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进行外,重点核查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在资质有效期、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之外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是否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检测检验项目,是否冒用签名或挂名,所使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重要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与申请资质时是否相符,是否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等。

七、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现场评审原则上不与其他部门安排的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八、参与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主动接受被评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负责。

九、对监督评审确认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将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马守业、秦伟,010-64463341;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联系人及电话:田军、田帅, 010-8491184784911714

附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2013年监督评审计划表

规划科技司

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