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继续发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作用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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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规范》第七条第二款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体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重要作用的认可。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国际上公认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之一。为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作用,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了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安标管理通过严格而系统的把关有效地降低了劳动防护的风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已成为广大用人单位选用、采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依据,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督执法时的重要参考。实施十年来安全标志具有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为全国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当前精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国家强制属性被取消。为继续发挥其对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满足市场的需求,2015年7月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模式实施了改革创新,在体现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属性,实行了第三方管理。目前,获得安全标志的企业数量仍保持发改革之前的规模,安标继续发挥着其严格、系统的把关功能。

  鉴于上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规范》明确“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充分体现了对安标多年来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作用的认可,也是对新形势下继续发挥安标作用的具体安排。

  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好《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别是在购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继续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作为抓手,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降低劳动防护用品选用风险,确保劳动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