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调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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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王明德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各级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权限,近日,江西省安监局下发通知,对我省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明确了省级和设区市安监局的审批权限。

  根据《通知》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剧毒化学品);中央驻赣及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跨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由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二是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负责”,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不得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交由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