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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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仑 通讯员乔炜报道 太原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优先召开、安全生产监管编制和人员优先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列支。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安监干部交流任职。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突出的党政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建立失职追责制度并严格责任追究。县、乡安监局长(站长)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安监部门党组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将市、县(市、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人员和乡镇(街办)安监站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进行管理。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监管责任。针对高危行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辅助监管执法队伍,协助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同时,逐步推行在高危行业中派驻厂(矿)安全员。

  《意见》明确,要强化监管执法履职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关于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条件标准建设,落实人员、经费、执法车辆等配备标准,配发现场监督检测、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调查取证分析、专业执法及个人安全防护等装备。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市、县、乡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岗位津贴。

  太原市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激励保障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按照标准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配发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