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定瞒报较大事故即“一票否决”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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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仁堂报道  近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安委会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大了对发生事故的考核权重和扣分力度,加大了安全生产考核否决力度。同时,为了激发各地各部门争先创优意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别增设了加分项。

  事故项权重占五成

  《办法》规定了三项考核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事故情况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责任落实为核心,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三是坚持过程考评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既定量评分,又定性评判,严格实行考核否决制。

  《办法》规定,各市实行统筹考核,部门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在各市的考核中,事故情况占50分,由省安委办按照事故统计情况直接进行评分;工作情况占50分,其中省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及专项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评分占30分,省考核组对综合性工作和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占10分,省安委办对平时工作情况考核评分占10分。

  对涉及事故统计指标的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省安委办对事故情况考核评分占40分,省考核组对综合性工作和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占30分,省安委办对平时工作情况考核评分占30分。

  对不涉及事故统计指标的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省考核组对综合性工作和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占50分,省安委办对平时工作情况考核评分占50分。

  每瞒报1人扣10分

  《办法》规定了事故情况的扣分标准。按照可比口径,设区市和涉及事故统计指标的省有关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前5年平均数相比,每增加1人,分别扣1分;省直管市(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

  各市发生非法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各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人数现象的(此处及以下所涉及“瞒报”主体均指政府或部门),每瞒报1人扣10分。

  根据各市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和高危行业企业分布等情况,确定较大事故不同的扣分标准。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5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5分,再发生1起扣6分,第3起扣8分,4起及以上每起扣10分;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6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5分,再发生1起扣8分,3起及以上每起扣10分。

  涉及事故统计指标的省有关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事故起数与前5年平均数相比,每增加1起扣5分。对平时工作情况,主要从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办具体工作部署及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评分,同时,与综合督导执法检查、巡查、“黑名单”、整改令等挂钩,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考核时予以扣分;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加倍扣分。

  考核设置“加分项”

  《办法》设置了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的“加分项”,最高加分分值为15分,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考虑加分。一是国家或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层面推广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或在本地区、本部门召开现场会介绍安全生产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每项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二是2017年度本地本部门自身争取到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试点地区或示范单位,每个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嘉奖、表彰的,每次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规定“一票否决”项

  《办法》规定,设区市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瞒报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瞒报一般事故的,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

  省直管市(县)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发生1起较大事故,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

  有监管行业或企业的省有关部门分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1起特别重大、2起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