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今年十个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半岛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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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警钟长鸣,惟愿安全常在。

  案例1

  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空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案

  市北区安监局对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都心项目脚手架安装高处作业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且4层作业面固定点1名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北区安监局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了罚款,并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2

  苏州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案

  2015年4月28日,市北区安监局检查苏州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普集路建设项目时,发现电梯安装作业的电梯井口采用未固定的临时防护铁架;电梯井内未设置安全防护网,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北区安监局给予该单位警告,对负责人姜跃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了罚款,完善了现场安全设施。

  案例3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起重作业违规案

  2015年4月28日,市北区安监局依法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普集路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建筑起重机司索信号工李雪琼指挥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区域内有1名从业人员从事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北区安监局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了罚款,并消除了违法行为。

  案例4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等违法行为案

  2015年3月26日,市北区安监局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施工的地铁2号线土建一标01工区泰山路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存在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市北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并全额上缴罚款。

  案例5

  青岛海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案

  2015年7月20日,市北区安监局对青岛海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市北区安监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并全额上缴罚款。

  案例6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配发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案

  2015年4月22日,市北区安监局对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青岛双峰商业广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给从业人员配发经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北区安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并全额上缴罚款。

  案例7

  青岛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15年9月7日,崂山区安监局对青岛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崂山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9月25日对该公司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8

  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载人电梯案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公寓9部载人电梯未能提供出电梯使用标志,现场有3部载人电梯正在使用。经查,2015年2月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9部载人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并列出了十项整 改项。2015年7月6日该院针对待整改的十项内容进行检验,再次列出了三项整改项并出具了检验不合格报告。该酒店公寓自2015年4月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一直在使用没有取得电梯使用标志、检验不合格的3部载人电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及时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该酒店公寓的三部在用电梯均已取得检验合格证。

  案例9

  山东同成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违法行为案

  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山东同成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午山旧村改造B-6地块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中,未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多名工人高处涂料作业,未持有高处作业上岗证,违反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以及《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的规定,崂山区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经复查,目前施工现场所有工人均已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全部持证上岗。

  案例10

  衡东车行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案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对位于中韩街道办事处的衡东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无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与聚福源加油站仅一墙之隔,且经营场所为易燃材料搭建的板房;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当场下达了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告知书,并联合崂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韩街道办事处将其板房拆除,关闭取缔该非法经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