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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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字〔2014〕36号


院各部门: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7月30日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以下简称研发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为了加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安全产品和系统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设立研发基金。

  第三条  研发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性、可孵化性、可推广性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自主研发工作,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化政策、属于国家安全产业培育技术与产品。鼓励和引导各部门自主创新研发、推进成果转化,促进安全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进程。

  第四条  研发基金遵循“引导扶持、重点突出、管理规范、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研发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安科院所属各部门科研人员以及拟引进的人才。

  第六条  每年研发基金额度为上一年度安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30%-60%。

  第七条  研发基金以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八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研发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项目

  第九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额度为每年50-200万元,研发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具有重要意义的研发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资助年限。

  第十条  重点项目优先资助以下范围:

  (一)符合安科院发展战略需求,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高安科院自主创新能力及社会影响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技术或产品;

  (二)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三)具有较清晰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

  (四)多行业(领域)共性或开辟新领域的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须提交相关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对可能形成的成果(包含技术标准、发明专利等)提出预测,对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鼓励各部门联合申报。

  第三章  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的经费额度为每年20-5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应符合申报部门的主导专业发展方向,优先资助以下范围:

  (一)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规模推广、对提高安科院社会影响力具有推动作用的软硬件产品;

  (二)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的设计与开发;

  (三)国际技术合作开发与实验室建设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时须提交相关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对可能形成的成果(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标准、发明专利等)提出预测,对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日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申请者填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稿报送科技发展部。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及参加人员须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工作,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参加人。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同一时段只允许负责一项研发基金项目,参加人员同时承担的研发基金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凡申请的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方能立项并获得资助。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或专家函审、综合审定、审批立项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研发基金资助范围的;

  (二)不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四)申请经费超过限额的;

  (五)申请项目已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

  (六)申请人作为负责人有未完成项目的;

  (七)申请人曾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发展部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或专家函审,专家组由3-7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在评审过程中采取专家回避制度,所在部门申请当年项目的院内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论证会议或专家函审。项目评审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立项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部根据会议评审或专家函审的综合咨询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安科院内公示7天(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无异议立项实施。

  第六章  任务书签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周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的资助额度填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创新研发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经科技发展部审核合格后,签订任务书一式三份(科技发展部、资产财务部和项目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附件3)编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科技发展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及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提交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且未及时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确实需要变更的,应说明理由以及对项目实施的影响。变更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依托部门提出申请,报科技发展部批准。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发展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资产财务部统一管理,按照任务书的预算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具有研发基金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研究内容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研究,保证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对项目完成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托部门具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配套资金与人员、工作协调的职责,并享有对项目人员组织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权利。

  第三十二条  研发期限为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执行期内的7月15日前将中期进展报告(附件4)提交至科技发展部。研发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4)提交至科技发展部。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三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报科技发展部批准。延期结题验收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所立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得申请终止。由于技术原因不能执行的项目,应立即向科技发展部提交申请终止报告,经评审专家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资产财务部对批准终止项目的经费进行核算,退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八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结题期满一个月内向科技发展部提交验收申请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及推广应用证明、经费决算表等项目验收材料(格式见附件5)。项目验收采用专家会审或函审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研发形成的技术、产品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经费净结余,由院统一安排,用于新项目的研发。

  第三十九条  使用研发基金专项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及安科院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安科院有权调配有关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

  第四十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按照《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安科字〔2005〕35号)归档。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及后期跟踪,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安科院组织对研发基金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重点项目及面上项目在结题验收满3年内,每年向科技发展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附件6),通过财务指标对研发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并将作为项目依托部门今后项目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研发基金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不得冒名顶替申报项目,一经发现将取消所在部门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如结题验收时发现申请人未直接参加研究项目,取消该部门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存在消极申请终止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所在部门5年内申请研发基金资格。

  第四十五条  项目依托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的;

  (三)截留、挪用研究经费的;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