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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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字〔2012〕49号


院各部门: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2年11月28日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科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效能,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安科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科院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简称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采取阶段性目标分年度实施、定期评审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项目(课题)管理模式

  第四条 项目(课题)实行过程动态管理模式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制,按“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分级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把握项目的总体研究方向和任务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组织下设各课题组按照任务书要求实施课题研究计划;监督检查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项目组织单位,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三)组织项目验收、材料编纂汇总等工作。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职责:

  (一)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课题任务书和建议专题(任务)负责人人选;负责对课题内部和专题(任务)的管理,确保课题、专题(任务)按计划实施。

  (二)协调各专题(任务)研究进度,组织专题学术研讨活动;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集成;配合项目组织单位和院科技发展部组织课题阶段评审、年度报告、中期评审及课题验收。

  (三)负责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自觉接受资产财务部对经费使用的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专题(任务)负责人职责:

  (一)对课题负责人负责,提出专题(任务)参加人员建议,报科技发展部。

  (二)负责编写专题(任务)合同书;按专题(任务)合同书要求的进度组织与实施专题(任务)研究,并保证专题(任务)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涉及多部门人员参加同一专题(任务)时,专题(任务)负责人可按部门划分研究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经费、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并提出该项任务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 承担研究任务部门是项目(课题)实施的主体,各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合理配置并确保承担的项目(课题)参加人员的工作时间及经费。

  (二)配合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第九条 科技发展部是安科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日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课题)任务书签订工作;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与各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按季度组织上报课题研究进展及成果,组织半年度评估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专题(任务)验收,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

  (四)组织成果登记,并对课题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著、实验数据、图片、评审意见等)存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和各方权益。

  第十条 资产财务部是安科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课题)负责人共同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二)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管理,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

  (一)专题(任务)承担单位须签订“国家科技计划专题(任务)合同书”。课题负责人和科技发展部负责签订具体工作。

  在签订专题(任务)合同书之前,课题负责人对各专题(任务)应提出明确要求。专题(任务)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必须符合课题的技术要求,确保课题实现总体目标。

  我院内部多部门参与一项专题(任务)研究的,可将专题(任务)研究内容、经费及考核指标等分解到各部门执行。

  (二)所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专题(任务)合同书均应报送科技发展部备案,并作为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半年度、年度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阶段检查和年度报告

  (一)专题(任务)负责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专题(任务)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及相关附件提交至课题负责人, 由课题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报科技发展部。科技发展部编制课题研究工作简报报送项目组织单位和科技部。

  (二)项目(课题)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执行情况报告会。

  (三)专题(任务)负责人每年10月30日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至课题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汇总后于每年11月5日前报项目牵头单位和科技发展部;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发展部,科技发展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项目组织单位。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4月10日前按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资产财务部和科技发展部审核后于每年4月20日前上报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问题,将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在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后,仍然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课题)、专题(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二)阶段检查和年度评审没有达到指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修改完善的项目(课题)、专题(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三)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课题)、专题(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等均需在科技发展部备案,便于科技发展部组织交流和宣传。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科技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组织单位、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需要调整或中止。

  (二)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三)项目(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及专题(任务)承担单位、项目(课题)及专题(任务)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项目(课题)及专题(任务)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我院其他科研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专题(任务)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专题(任务)的会议审查验收需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十八条 专题(任务)验收由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专题(任务)承担单位按照专题(任务)合同书的时间安排于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科技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发展部在核实申请资料后组织专题(任务)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汇总验收资料(验收申请、验收材料汇编、自评价报告、研究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专利证明、标准送审稿、论文著作等附件)提交至科技发展部,由院科技发展部审核后统一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送相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组织。各课题组和科技发展部配合项目组织单位撰写项目验收文件及汇总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题(任务)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安科院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科技发展部将不受理验收申请。

  (一)课题、专题(任务)指标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主要研究人员、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二十四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专题(任务)验收结论由科技发展部书面通知专题(任务)承担单位和专题(任务)负责人。对于未通过验收的专题(任务),安科院将对有关承担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阶段检查、年度评估、验收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科技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课题),由资产财务部组织我院承担的项目(课题)在验收阶段的财务验收申请,并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出具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第五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必须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我院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协议可作为项目(课题)任务书、专题(任务)合同书的附件在科技发展部备案。协议是对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内容包括: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课题)、专题(任务)形成的成果,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

  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

  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非涉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发展部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课题)、专题(任务)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院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专题(任务)合同书在资产财务部和科技发展部同时备案后,方可向专题(任务)承担单位拨付经费。审批程序按照我院《关于对外拨付科研协作经费的补充规定》(安科字[2007]2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关于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预算调整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与检查,参照《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财务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科院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