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5-09-18
次浏览

安科字[2011]77号

院各部门: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安科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院自立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委托项目,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二条 科技项目根据下达(委托)方不同,分为A类纵向项目、B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1.A类纵向项目:主要包括由科技部和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等其他科学类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2.B类纵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3.横向项目: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委托的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条 对A类纵向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及档案管理。

  B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安科字[2011]63号)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不适用),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对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归口管理。

  1.负责制定有关科技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和部门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和企业安全生产科技需求,组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研工作;

  3.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按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汇总、登记、宣传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组织申报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完善科技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1.项目负责人依据任务书及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负责;按照相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院财务制度使用经费,避免出现因经费使用不当造成预算执行的严重超支或经费结余;

  2.按要求编报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科技发展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重点项目应建立项目组各合作单位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统筹协调各单位按项目总体技术路线实施并跟踪管理各单位研究任务进展情况。

  4.建立项目档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汇总项目技术文档和文件资料。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应提供必要条件和资源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经费支出符合预算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合理的经费支出给予充分支持。

  第七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同项目申请人共同编制项目预算,监督和控制预算执行 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特别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要求提供课题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八条 提高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精细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使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的中心工作,符合企业对安全科技的需求;能够带动安科院学科发展和科研条件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申报预期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参照申报指南撰写申请书,研究所(中心)统一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科技发展部,经科技发展部对申请者资格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基金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发展部按照各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的经费预算(概算)由项目申请人与财务人员共同编制,资产财务部审核通过后上报。

  第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申请人与联合申请机构应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约定合作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订任务书,并收集、整理项目申请及立项的相关文件、报告等在签订任务书的1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发展部登记备案。科技发展部汇总项目立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以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日期为准。项目组应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密切跟踪项目组各参与单位的研究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组按照项目设计的技术路线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中期评估及上报有关信息报表等工作按照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对于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不按规定向科技管理部门移交已结题项目资料的,视同项目组未完成研究任务,并计入项目依托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对于围绕国家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应采取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总体组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组应接受组织部门及院科技发展部、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发展部提出调整或撤销的书面申请,由院主管领导、院长签署意见,报请组织部门、项目下达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

  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2.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需要调整或中止;

  3.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4.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5.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科技发展部与项目合作单位或安科院相关部门协调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资料说明情况,科技发展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涉及与外单位的书面协调文件等由院长统一签发。

  第二十一条 依托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的重大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方案确定后,须向科技发展部、办公室报送计划;赴国外科技考察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科技发展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境外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考察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科技发展部。

  第二十二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安科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务制度执行。财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密切跟踪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书、任务书限定的范围使用;对审计出现的经费使用问题要及时通告项目负责人,并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改正措施。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部组织或协助组织A类纵向项目的验收或评审。验收方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以及项目下达或组织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组织编写结题技术报告及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在任务书规定结题日期前6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和拟结题日期,由科技发展部向项目下达部门或组织部门报批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阶段检查、年度评估、中期评估、验收工作结合,同步进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科技成果管理范围包括安科院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论文、学术著作、软件、专利、标准、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和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及利益分配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执行。

  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安科院,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任务书(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项目形成的成果,要积极申请专利。鼓励对已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

  第三十条  安科院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必须做出事先约定,通过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安科院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非涉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发展部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对成果申报部门提交的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成果登记表和奖励申请材料由科技发展部统一报送。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依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安科字〔2011〕48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论文、著作的管理依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发表学术论著的规定(安科字〔2006〕8号)》执行。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违纪违规使用或挪用经费等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技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发展部建立规范、健全的科技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完成结题验收15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按《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安科字〔2005〕35号)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安科字[2011]63号)要求向科技发展部或相关部门移交项目资料进行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标准文本等原件报送科技发展部备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技项目经费购置(自制)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采购、验收及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科院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科技保密

  第三十六条 科技保密工作包括对涉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数据、成果、档案和涉密人员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保密工作规定》(安科字〔2007〕64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规定》(安科字〔2007〕54号)等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发布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安科字〔2008〕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