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科院的检测检验业务活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与被检验检测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严禁非法挂靠或违规转包检验检测项目;
  (三)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检验检测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五)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六)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据检验检测认定认可规定、安科院检验检测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精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严格校对、审核、批准,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准确无误;
  (七)检验检测的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八)认真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安科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接触到的委托单位及检验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认定认可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三)超出认定认可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擅自更改、简化检验检测程序及内容;
  (六)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九)属于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