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创新技术支撑人才培养成果推广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理论研究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定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探讨

日期:2005-12-22 12:00:00 来源: 点击率:

樊晶光   研究员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摘  要] 自2002年9月在我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已有11044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将有数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但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以及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注册安全工程师;定位;作用;待遇;政策

Discussions on the Orientation and Function for
 th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s
FAN Jing-guang   Prof.
( China Academy of Safety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s (CSE) system in Sep. 2002, there are 11044 people have been achieved the qualification of CSE in China. But there are series policies and rules need to be developed, such as what are the CSEs exact position and roles in the society and enterprises, how to improve their status, how to make full use of their functions, how to push the CSE system in a sustainable and health wa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orientation and function issues of the CSEs.
Key words: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Orientation, Function, Treatment, Policy
 
1.前言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自此文件发布之后,大量战斗在一线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心里燃起了希望和曙光,憧憬并勾画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未来。目前,通过200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和2004年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已有11044人。2005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也将于9月10和11日进行。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将有数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以及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有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

2.1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分类
    目前,可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11000余人分为五类。
    (1)在各类企业不同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的人员;
    (2)在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人员;
    (3)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
    (4)在各级政府机关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监察的人员;
    (5)在不同岗位退休,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上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分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以下岗位。
    (1)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在作业现场,为生产一线的职工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大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在所聘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2)受聘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目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咨询等五类机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上述五类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相应的工作。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企业、特别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中、小企业指的是《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所提到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服务(安全咨询),从而解决这些企业安全工作无人管和不会管的局面。
    (3)受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科技兴安”战略,即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除了加大安全改造投入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外,还要通过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素质。因此,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受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或教学等工作。
    (4)受聘于政府部门
    目前,部分省市成立了安全监察大队或安全执法大队,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监察或安全执法。因此,有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可能受聘于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察或安全执法。
    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公务员可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不能注册,即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此执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在脱离国家机关公务员岗位后,在提供满足注册所需的继续教育证明后,便可注册,并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业资格在全国的所有领域里都要强制执行,这是执业资格的一大特点,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新的特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的开始。《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也就是说,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从事生产安全工作人员的基础,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即从事安全管理、安全咨询、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人员均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才刚刚起步,目前尚达不到这一要求,未来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不仅仅是安全咨询服务,还应涉及安全防护装置和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工程设计的安全审核、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也不是万能的,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实践能力和从业经历,它需要较强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换言之,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还需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再取得评价人员的资格,要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还需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再取得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证书等。
    同样的道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是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但不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唯一的出路。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和安全认证机构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监测检验和安全认证等资质。换言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一个集安全咨询、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监测检验和安全认证于一身的服务机构。

3.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3.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强制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相当严格,实行“条件控制、数量控制、程序控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同样十分严格,2004年的考试通过率仅为14.2%,这样就保证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质量。目前,经认定和通过考试具有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的11000余人,平均到每个省、每个部门(部委或中央企业)只有几十人至百余人,平均到每个市才几十人,有的县甚至还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我国千千万万个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仍然是很少的。因此,国家要想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恐怕还不现实。
    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起草实施相关法规或过渡性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在今后2--3年内,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时,首先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要求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在今后3-5年内,在其它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必须配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尽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规定有八条之多,但并未规定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的工作。因此,建议在上述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步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下列事项:
    (1)安全生产事项必须报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2)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报告、项目审核、安全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审核,必须经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核和签字。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核报等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
4.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由于安全工程系列的职称评定是近几年才开展的,并且规模很小,因此,在企业工作的众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多少年来就没有评聘安全工程系列的中、高级职称。因此,许多年轻人感到前途渺茫,看不到发展前途,致使人心不稳,最后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人才流失严重。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企业领导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安全工作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安全岗位的人员待遇偏低,使得工作在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常常是一些老弱病残的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这说明凡未取得其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相当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同等待遇。
4.2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制度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重视不重视安全,关键体现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上。只有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才能真正发挥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因此,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津贴制度,即凡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都享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津贴。只有政府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才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任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更广阔的天地大显身手,才能有力地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5.结论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将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必将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通过什么形式为安全生产服务,及时出台具体措施,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已经是当前此项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政策倾斜力度,将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人员的决心和信心,也必将影响着各个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大厦,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以及构件稳定和谐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4)为了加强和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待遇,使他们能够完成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任务,使注册安全工程师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受尊敬、有前途的职业。(发表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87号文件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 2004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全生产论坛
http://media.chinasafety  .gov.cn:8090/iSystem/index.jsp)
4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留言板
http://www.chinasafety.ac.cn/book/index.asp

 
樊晶光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研究员。1965年4月生,1997年获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参加了国家科技部“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粉尘危害程度评估与治理方案最优化技术研究”、国家经贸委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指南及系列实施规范研究”、“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技术基础及应用示范工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研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体系研究”等十余项课题的研究工作。组织并参与了《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教程》、《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等15部安全生产领域学术专著和教程的编写工作。曾获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项。目前,在国内外科技学术期刊及报刊上共公开发表科研论文及文章80余篇。

 

 
 
 

2005-2014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96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62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楼安全大厦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11329 010-8491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