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
一、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